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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公报2007·4 国务院文件 aiair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0481号 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omnen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: 第一章总则 (一)第一审案件受理费;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(二)第二审案件受理费; 法》(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 (三)再审案件中,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 国行政诉讼法》(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)的有关 纳的案件受理费。 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: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, (一)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。 的案件;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 (二)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 用的除外。 的案件;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(三)对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。 裁定不服,提起上诉的案件;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 (四)行政赔偿案件。 事人提供司法救助,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维护其合法权益。 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,当事人不交纳案件 第五条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、外国企业或者 受理费。但是,下列情形除外: 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,适用本办法。 (一)当事人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、法人或者 决、裁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经审 其他组织,与其本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查决定再审的案件; 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,按照对等原则 (二)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 处理。 定未提出上诉,第一审判决、裁定或者调解书发 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 第二章,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再审的案件。809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 费用包括: 项,应当交纳申请费: (一)案件受理费; (一)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(二)申请费; 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 (三)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 调解书,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 文书;# 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。 (二)申请保全措施; TO0S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7·4 (三)申请支付令:本照游,美次牛 食8.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 (四)申请公示催告:练建决葡贵鲜受 0.7%交纳; (五)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 款,9.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,按 效力; 照0.6%交纳; 10.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 (六)申请破产; 静(七)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、设 纳。 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、海事债权登记、船舶 (二)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 1.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。涉及 优先权催告:您数# (八)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 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。 交纳;0超过2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 第十条证人、鉴定人告翻译人员中理算 2.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 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100元 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,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 至5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 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 规定标准代为收取。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 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 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。 0. 5%交纳。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、公告、勘 3.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 验、翻译、评估、拍卖、变卖、仓储、保管运 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 (三)知识产权民事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 费用,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、谁负担的原则,决 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 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,人民 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。 法院不得代收代付。 (四)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。0故联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 (五)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子 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,不收取 1.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2.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。001料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爪(六)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 成立的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规定元000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 纳: 鼠费(一)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 实际情况在本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 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游去另人 (六)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。 鲜51.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单 第十四条前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 2.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 (0()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 2.5%交纳;叉用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,仲裁机构依 另3.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照2% 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,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交纳;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4.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 判决、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,按照下列 标准交纳: 1.5%交纳; 5.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照 和期1.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 1%交纳;低食 元至500元。 6.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照 2.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 件交纳50元;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 0.9%交纳; ,毫7.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 照1.5%交纳;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 按照1%交纳;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 0.8%交纳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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